中药的用药禁忌
禁忌,也称为“不宜”。禁,有禁止、制止之谓;忌,有畏忌、顾忌之义。为了确保疗效、安全用药、避免毒副作用的产生,必须注意用药禁忌。中药用药禁忌包括中药配伍禁忌、妊娠用药禁忌、服药时的饮食禁忌等;了解用药禁忌,做到安全、有效、合理地使用药物,使药物发挥最佳疗效,最大限度地避免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,尤其是避免因盲目或滥用药物而导致的药源性疾病和药疗事故,是全社会尤其是医药工作者必须研究与关注的问题。
中药用药禁忌主要包括三大方面禁忌:
一、中药配伍禁忌
在中药复方配伍中,有些药物因避免合用。《神农本草经》称这些药物之间的关系为“相恶”和“相反”。据《蜀本草》统计,《本经》所载药物中,相恶的有六十种,而相反的有十八种。历代关于配伍禁忌的认识和发展,在古籍中说法并不一样,金元时代慨括为“十九畏”和“十八反”,并编成歌诀:
1、十九畏
硫黄畏朴硝,水银畏砒霜,
狼毒畏密陀僧,巴豆畏牵牛,
丁香畏郁金,川乌、草乌畏犀角,
牙硝畏三棱,官桂畏石脂,
人参畏五灵脂。
2、十八反
甘草反甘遂、大戟、海藻、芫花;
乌头反贝母、瓜萎、半夏、白蔹、白及;
藜芦反人参、沙参、丹参、玄参、细辛、芍药。
此后的《本草纲目》及《药鉴》等书所记,略有出入,但不如十八反、十九畏歌那样普遍认可和传播。《神农本草经·序例》指出"勿用相恶、相反","若有毒宜制,可用相畏、相杀者尔,勿合用也"。自宋代以后,将"相畏"关系也列为配伍禁忌,与"相恶"混淆不清。因此,"十九畏"的概念,与"配伍"一节中所谈的"七情"之一的"相畏",涵义并不相同。
"十九畏"和"十八反"诸药,有一部分同实际应用有些出入,历代医家也有所论及,引古方为据,证明某些药物仍然可以合用。如感应丸中的巴豆与牵牛同用;甘遂半夏汤以甘草同甘遂并列;散肿溃坚汤、海藻玉壶汤等均合用甘草和海藻;十香返魂丹是将丁香、郁金同用;大活络丹乌头与犀角同用等等。
现代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做得不多,有些实验研究初步表明,如甘草、甘遂两种药合用时,毒性的大小主要取决于甘草的用量比例,甘草的剂量若相等或大于甘遂,毒性较大;又如贝母和半夏分别与乌头配伍,未见明显的增强毒性。而细辛配伍藜芦,则可导致实验动物中毒死亡。由于对"十九畏"和"十八反"的研究,还有待进一步作较深入的实验和观察,并研究其机理,因此,目前应采取慎重态度。一般说来,对于其中一些药物,若无充分根据和应用经验,仍须避免盲目配合应用。
二、妊娠用药禁忌
某些药物具有损害胎元以致堕胎的副作用,所以应该作为妊娠禁忌的药物。根据药物对于胎元损害程度的不同,一般可分为禁用与慎用二类。禁用的大多是毒性较强,或药性猛烈的药物,如巴豆、牵牛、大戟、斑蝥、商陆、麝香、三棱、莪术、水蛭、虻虫等;慎用的包括通经去瘀、行气破滞,以及辛热等药物,如桃仁、红花、大黄、枳实、附子、干姜、肉桂等。凡禁用的药物,绝对不能使用;慎用的药物,则可根据孕妇患病的情况,斟情使用。但没有特殊必要时,应尽量避免,以防发生事故。
妊娠用药禁忌歌诀:
蚖斑水蛭及蝱虫,乌头附子配天雄,
野葛水银并巴豆,牛膝薏苡与蜈蚣,
三棱芫花代赭麝,大戟蝉蜕黄雌雄,
牙硝芒硝牡丹桂,槐花牵牛皂角同,
半夏南星与通草,瞿麦干姜桃仁通,
磠砂干漆蟹爪甲,地胆茅根与蟅虫.
三、服药时的饮食禁忌
服药时的饮食禁忌: 饮食禁忌简称食忌,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忌口。在古代文献上有常山忌葱;地黄、何首乌忌葱、蒜、萝卜,薄荷忌鳖肉;茯苓忌醋;鳖甲忌苋菜;以及蜜反生葱等记载。这说明服用某些药时不可同吃某些食物。另外,由于疾病的关系,在服药期间,凡属生冷、粘腻、腥臭等不易消化及有特殊刺激性的食物,都应根据需要予以避免。高烧患者还应忌油。
有文献报道,超过60岁的老年人因药物治疗而发生不良反应的危险性远高于一般成人。这是因为老年患者在药物治疗过程中,随着年龄的增长,各器官功能逐渐衰退,对药物治疗的反应差异加大,耐受性降低所致。而且,老人免疫力减弱,可能在同一时间会犯多种疾病,在用药方面要注意一些用药禁忌及药物之间的反应,除此以外,以下用药十二项注意也需警惕。
1、忌品种过多
尽管老年人患病时可并发多种病症,但须根据病情的轻重缓急合理用药。一般先服用急重病症的药物,待病情基本控制后,再适当兼顾其他方面的药物。谨防出现服药一大把,样样病都治的现象。
2、忌嗜药成瘾
有的老年人因食欲不佳,便经常服用助消化药;因睡不好觉便老依赖安眠药,这样长期用药,既会成瘾,又会给机体造成某些毒性损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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